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2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市医保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中山校区参加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留学生)。
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对入学时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医保费上调时不再调整。
第三条 学生在学籍地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可享受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慢特病、意外伤害、生育、大病统筹等医疗保险待遇和专门的大学生门诊医疗待遇。
第四条 享受医疗待遇的时间:住院、慢特病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入学年度的9月1日至毕业年度的12月31日,大学生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入学年度的9月1日至毕业年度的8月31日。
第二章 门诊医保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基金)返款:
新生入学时按照学制一次性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参保办理完成后,每人每年返还170元的门诊基金(虚拟账户,非现金),老生参保每人每年返还70元(虚拟账户,非现金),按照学制一次性返款,门诊基金有效期至毕业年度的8月31日。
第六条 学校医务室是参保学生使用门诊基金的唯一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持身份证到医务室就医,可直接使用门诊基金,不设起付线,超出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参保学生所患疾病需前往医院普通门诊时,需选择石家庄市内或教学实习所在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诊治,使用社保卡挂号,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将门诊病历和门诊收费票据(要求医保发票,区分甲乙丙类)交至校医务室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进行登记,每学期末统一提交学校财务处,审核通过后,费用发票中属甲乙类的费用,按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进行报销,每学期最高累计限额500元。
第八条 遇紧急情况需选择急诊时,如不需住院,诊治结束后,将门诊病历和门诊收费票据交至校医务室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按照普通门诊报销办法报销。危重病人在石家庄市内急诊,三日内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相关费用转入住院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再二次报销。
第九条 春季学期按3月1日至8月31日执行,秋季学期按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29日)执行。为保障学生医保待遇,本学期内未能及时参加审核报销的,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仍可按政策进行登记报销,且不占用下一学期报销额度,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经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或慢性病,按照规定由医疗保障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一)学生寒暑假期间在非学籍地或非教学实习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医保范围外(含丙类)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不予报销;
(三)已经使用医保共济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已经使用医保统筹支付的挂号费不予二次报销;
(五)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学生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七)学生在医疗费报销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门诊医保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可用作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学生的结核筛查、疾病预防和健康检查等,由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医科大学医务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6265715。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执行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规定。


